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试点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试点创新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创新企业,是指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包括境内注册的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
红筹企业包括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未上市红筹企业)。
第三条
境内企业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内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筹企业及其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若干意见》和《存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红筹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所依据其章程、协议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试点创新企业及相关各方实行自律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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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