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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