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2000年)
-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