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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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2016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