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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