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 试点原则
(一)
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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