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2010年)
-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