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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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2年)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