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201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30号),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国家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出台的又一重大区域性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加快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有效解决制约中部地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迈出实质性步伐,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 总体要求

(一)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划》,深刻领会《规划》主要内容,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规划》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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