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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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2023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2020年)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