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