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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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关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
-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