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
-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 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17年)
- 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