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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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202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联合公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 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