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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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