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取消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将取消的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后续措施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有关决定执行。
二、 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保监会
2016年3月3日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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