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 删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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