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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