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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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