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
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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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
- 中法联合声明(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