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
国办函〔2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
工作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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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
-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 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2年)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