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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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2020年)
-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