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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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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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主席致电新加坡总统纳丹向客机失事遇难者亲属和伤员表示深切慰问(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