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地质灾害救灾支出用于已发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虫害、毒害草,赤潮等。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农业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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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2001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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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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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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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