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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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