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