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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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 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2020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