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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