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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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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