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