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10月27日)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
-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1年)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