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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