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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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 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五次会议大范围会谈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2019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