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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