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保证和提高卫生健康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标准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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