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保证和提高卫生健康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标准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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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