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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