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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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