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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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