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一、 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 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 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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