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一、
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二、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四、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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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21年)
-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
-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