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审核和核准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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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7年)
-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