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审核和核准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