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国邮联〔2001〕629号,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经邮政部门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但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军机关的公文除外。
二、 在《通知》下发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经营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可持《通知》要求的材料直接到所在地省级邮政部门或国家邮政局办理委托手续;所属各分支机构可直接持总公司(总部)已申办的《邮政委托证书》和企业隶属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省级邮政部门领取《邮政委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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