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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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