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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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