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2011年)
-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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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情况的通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2020年)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