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中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温家宝总理在法国雇主协会的演讲(2005年)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1999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