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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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2007年)
-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