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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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阔步迈进新时代,携手共创新辉煌——习近平在西班牙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0月28日)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及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