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职责,规范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行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企业涉及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
1.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
2.第三方机构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评价的重要情况;
3.局政府网站邮箱收到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邮件处理情况;
4.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5.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的重要情况;
6.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投诉处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典型问题;
7.其他需要公开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
第四条 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应公开违法违规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事由、调查情况、处理决定、处理依据、实施机关等内容。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典型问题信息,应公开问题责任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事由、处理决定、处理依据、实施机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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