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
删去第十九条。
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
-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 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