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2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1个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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