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2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1个排污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