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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