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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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七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