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
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
非粮食主产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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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019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