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
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
非粮食主产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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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开启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新征程——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