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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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年)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2000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