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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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曾培炎(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2005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