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
(一)
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
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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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年)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