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
(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