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执法证的管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和使用执法证。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人员使用执法证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监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二)熟悉电力监管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经过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 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