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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