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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