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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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